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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龚才开与朱武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才开,朱武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38号原告龚才开,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武斌,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才开与被告朱武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才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才开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