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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56号罪犯张某,别名张大雷,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3)滨刑二初字第0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