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亓心波与张建财、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心波,张建财,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456号原告:亓心波,无业,(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亓桂凤,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兴河。被告:张建财,无业。被告:葛浩,建筑工人。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延超。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心波与被告张建财、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心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心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亓心波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心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原告亓心波负担。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咸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胥文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