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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亓心波与张建财、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心波,张建财,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456号原告:亓心波,无业,(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亓桂凤,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兴河。被告:张建财,无业。被告:葛浩,建筑工人。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延超。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心波与被告张建财、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心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心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亓心波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心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原告亓心波负担。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咸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胥文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