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顾铁龙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刑二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铁龙,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科右前旗,蒙古族,高中文化,原科右前旗嘎查达,现住科右前旗。因涉嫌贪污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科右前旗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秀英,曾用名朱秀兰,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科右前旗,蒙古族,中专文化,原科右前旗嘎查书记,现住科右前旗。因涉嫌贪污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科右前旗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树林,男,1979年2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科右前旗,蒙古族,小学文化,原科右前旗副嘎查达,现住科右前旗。因涉嫌贪污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科右前旗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董玉,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曾用名套特高,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科右前旗,蒙古族,高中文化,原科右前旗嘎查达,现住科右前旗。因涉嫌贪污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科右前旗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邰永君,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的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鲍树林、李乌力吉套特高犯贪污罪,科右前旗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科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顾铁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朱秀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鲍树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核对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骗取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情况1、被告人朱秀英、顾铁龙、鲍树林三人从2008年开始,共同贪污160亩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其中,朱秀英贪污80亩地补贴,分得33578.40元;顾铁龙贪污50亩地补贴,分得20386.50元;鲍树林贪污30亩地补贴,分得12591.90元。领取粮食补贴至今,共计骗得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66556.80元。2、2009年,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任嘎查达,在上报2010年粮食补贴名单前,李乌力吉套特高向会计顾铁龙提出给自己增加粮食补贴面积,因李乌力吉套特高已是嘎查干部,且知道之前朱秀英、鲍树林、顾铁龙三人增加粮食补贴面积的事情,所以顾铁龙上报2010年粮食补贴时在李乌力吉套特高的名下加36亩,朱秀英知道后也同意,从2010年至今李乌力吉套特高共计领取这36亩的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12185.00元。3、2010年上报嘎查粮食补贴之前,被告人朱秀英、李乌力吉套特高、顾铁龙及额尔格图镇经管站站长冯银某(另案处理)四人在冯银某办公室商定用嘎查机动地粮食补贴给每人分点,之后按每人90亩从嘎查机动地粮食补贴面积里分出360亩,这360亩分别用9个外出打工人员的名字上报。2010年、2011年两年360亩地的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合计37071.60元,每人分得9267.90元。在2012年将此款入账,但没有交回现金,而以嘎查支出单据和借款据抵顶他们三人和冯银某分得的粮食补贴款和良种补贴款。二、被告人顾铁龙贪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款2013年嘎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188人,民政部门要求这188人的户数在打卡时不能超过115户,被告人顾铁龙在上报领取补助人员名单时,将部分人员合并到了自己名下,旗财政部门在打卡时这些人员的低保补助款都打到了顾铁龙的卡上。顾铁龙在发放过程中以少发或不发的方式将22816.50元的低保补助款占为己有。2012年春节民政部门给低保人员每人200元的生活补助,有80人的此项生活补助款打到顾铁龙的卡上,其中有17人的生活补助款未发放,共计3400.00元,被顾铁龙占为己有。以上共计26216.50元,顾铁龙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和个人生活支出。三、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贪污农业税债务化解资金2011有农业税债务化解政策,镇里开会要求各嘎查上报因缴农业税形成的债务,李乌力吉套特高找到一张集体机动地的税票子,把这张2002年、2003年集体农业税金额为40733.12元的完税证交给冯银某并说看能不能报进去,看上边检查能不能通过,如果能行他们二人将此款分掉,自己要30000.00元,给冯银某10000.00元。后来在处理账时,李乌力吉套特高以王某甲(原嘎查达,当时已去世)的名写了两张借据,一张内容为嘎查从韩国某借30000.00元,另一张是冯银某提供的名字,是其丈夫的二哥白额尔德木某某,借据内容为嘎查从白额尔德木某某借10733.12元,冯银某将此完税证和套特高写的两张借据硬加到嘎查2009年度的账中。此笔通过了农业税债务化解的审核,2011年11月份农业税债务化解款下来后,分别打到韩国某卡上30000.00元、白额尔德木某某卡上10733.12元,李乌力吉套特高从韩国某借卡后将此款取出,冯银某将白额尔德木某某卡上的10733.12元取出。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韩国某等证人证言、粮食补贴发放凭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清册、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清册、农作物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清册和农村社会救济补助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清册、会计凭证等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鲍树林、李乌力吉套特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等手段,占有国家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鲍树林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判处七至九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朱秀英、顾铁龙、鲍树林、李乌力吉套特高共同贪污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的情况1、被告人朱秀英、顾铁龙、鲍树林共同贪污160亩机动地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的情况2008年嘎查上报本嘎查粮食补贴之前,被告人朱秀英(时任嘎查书记)、顾铁龙(时任会计)、鲍树林(时任副嘎查达)同杨温某(时任嘎查达)在鲍树林家开会。会上大家提出工资低,三被告人都同意用嘎查机动地的粮食补贴给大家补助。后顾铁龙在上报2008年粮食补贴时,以包银某的名给朱秀英上报80亩(包银某是朱秀英丈夫的弟弟),以吴丽某的名给自己上报50亩(吴丽某是顾铁龙二嫂),以包玉某的名给鲍树林上报30亩(包玉某是鲍树林的妻子)。从2008年开始,三人按以上的亩数各自领取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至2014年,共计骗得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66556.80元,其中,朱秀英分得33578.40元,顾铁龙分得20386.50元,鲍树林分得12591.90元。案发后,被告人顾铁龙退赃28191.00元,被告人朱秀英退赃28759.20元,被告人鲍树林退赃10784.70元。2、被告人朱秀英、顾铁龙、李乌力吉套特高共同贪污36亩地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的情况2009年,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任嘎查达,在上报2010年粮食补贴名单前,李乌力吉套特高向会计顾铁龙提出给自己增加粮食补贴面积,因李乌力吉套特高已是嘎查干部,且知道之前朱秀英、顾铁龙二人增加粮食补贴面积的事情,所以顾铁龙上报2010年粮食补贴时在李乌力吉套特高的名下加36亩,朱秀英知道后也同意,从2010年至2014年李乌力吉套特高共计领取这36亩的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12185.00元。3、被告人朱秀英、顾铁龙、李乌力吉套特高共同贪污360亩机动地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的情况2010年上报嘎查粮食补贴之前,被告人朱秀英、李乌力吉套特高、顾铁龙及镇经管站站长冯银某(另案处理)四人在冯银某办公室商定用嘎查机动地粮食补贴给每人分点,之后按每人90亩从嘎查机动地粮食补贴面积里分出360亩,这360亩分别用9个外出打工人员的名字上报,这9个人的卡朱秀英保管有6张,顾铁龙保管有3张。在2010年粮食补贴打卡后,朱秀英从其保管的卡中取出粮食补贴款留下90亩的,其余交给顾铁龙,顾铁龙也将手中3张卡中的粮食补贴取出,加上朱秀英交给他的,顾铁龙留下90亩的,其余按每人90亩的标准发给李乌力吉套特高和冯银某。良种补贴下来后同样是朱秀英取出自己留下的90亩后交给顾铁龙,由顾铁龙再按三人每人90亩的标准分给李乌力吉套特高和冯银某。2011年粮食补贴打卡后朱秀英将其保管的卡交给顾铁龙,顾铁龙从卡中把粮食补贴款取出后,又把卡还给朱秀英,顾铁龙往包林某(包林某是朱秀英的丈夫)和李乌力吉套特高的卡上分别打90亩的粮食补贴款,以现金的形式分给冯银某90亩的粮食补贴款。2011年良种补贴款打卡后,同样由顾铁龙取出,以每人900元分给朱秀英、李乌力吉套特高和冯银某。2012年由于嘎查班子之间闹矛盾,怕事情败露,李乌力吉套特高、朱秀兰他们分别提出要退还已经分得了两年的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款。之后四人商量退款的事时,冯银某提出她本人不退款,让朱秀英、李乌力吉套特高、顾铁龙三人承担她分得的那部分,这样可以用手中的单据上交经管站,否则都得交现金。李乌力吉套特高、朱秀兰、顾铁龙三人便共同承担了冯银某分得的那部分。2010年、2011年两年360亩地的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合计37071.60元,每人分得9267.90元。在2012年将此款入账,但没有交回现金,而以嘎查支出单据和借款据抵顶他们三人和冯银某分得的粮食补贴款和良种补贴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任职情况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任职时间等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已具备刑事责任年龄;3、冯银某的证言,证实知道顾铁龙、朱秀英及李乌力吉套特高领取360亩粮食补贴的事,但是自己没参与;4、包银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嫂子朱秀兰给了一张自己名下的卡,说卡里有80亩的粮食补贴钱让自己用,自己之前不知道有这张卡;5、杨温某的证言,证实对2008年顾铁龙、朱秀英及鲍树林是否同自己商量增加粮补的事记不清了;6、李国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拿着交124亩地的税票子去找嘎查后,将24亩的粮食补贴给补上了,具体打到谁的卡上不清楚,应该是打到自己的卡上的事实;7、金海某的证言,证实嘎查欠其饭费,李乌力吉套特高将欠条拿走但是一直没给其钱的事实;8、李某的证言,证实同李乌力吉套特高没有经济往来、从未将地承包给李乌力吉套特高的事实;9、2008年、2009年粮食补贴及付款凭证,2010年补贴公示表,2011年至201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清册及2010年至2013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清册,证实被告人在发放粮食补贴过程中以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国家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的事实;10、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及李乌力吉套特高贪污2010、2011年360亩地的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等情况;11、收款、付款凭证、分户粮补表及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回单),证实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及李乌力吉套特高将360亩地的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款以嘎查支出单据和借据形式入账;12、收据,证实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及鲍树林退赃情况。对于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出示的收据一枚及2005年粮食补贴花名册复印件一份,收据只能证明嘎查还过金双旦借款3万元,与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贪污农业税债务化解资金没有关系,本院不予采信;粮食补贴花名册系复印件,无法辨别真伪,且不能查证原件出处,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36亩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款,辩称是给其弟弟李国某增加的,自己并未得到。经查,李国某现享受154亩的粮食补贴(在其父亲李呼某某名下,包括李乌力吉套特高的30亩),已经包括2010从嘎查找回的24亩补贴,而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名下的粮食补贴亩数在2010年同时增加了36亩,因此辩称增加的36亩是给其弟弟李国某的辩解不能成立,且有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的证言,足以认定。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顾铁龙贪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款被告人顾铁龙在担任嘎查民政协理员期间,嘎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188人,民政部门要求这188人的户数在打卡时不能超过115户,被告人顾铁龙在上报领取补助人员名单时,将部分人员合并到了自己名下,旗财政部门在打卡时这些人员的低保补助款都打到了顾铁龙的卡上。2013年第一、二季度打到顾铁龙卡上83人,第三季度打到顾铁龙卡上58人,第四季度打到顾铁龙卡上65人。打到顾铁龙卡上人员的低保补助款由顾铁龙取出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低保人员。顾铁龙在发放过程中以少发或不发的方式将22816.50元的低保补助款占为己有。2012年春节民政部门给低保人员每人200元的生活补助,有80人的此项生活补助款打到顾铁龙的卡上,其中有17人的生活补助款未发放,共计3400.00元,被顾铁龙占为己有。以上共计26216.50元,顾铁龙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和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顾铁龙退赃16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3年农村社会救济补助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清册及2013年1至4季度打入被告人顾铁龙卡内人员名单,证实每季度打入顾铁龙卡内享受最低保障金的人数、总金额及具体人员名单和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2、低保金发放差款金额明细表及云玉某、包满某、王某等43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应得和实际得到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数额,其中被告人顾铁龙未发放补助金额为22816.50元;3、2012年农村社会救济补助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清册,证实2012年春节民政部门给低保人员每人200元的生活补助,有80人共计16000元的生活补助款打到顾铁龙卡上的事实;4、岳某的证言,证实自1999年至2014年从未得到任何补贴,但是自己名下的金牛卡在顾铁龙手中,卡中没有钱的事实5、2012年春节补助未收到人员名单及张根某、王代某等17人未收到补助人员的证言,证实未收到顾铁龙发放的200元春节补助款的事实;6、罚没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顾铁龙退赃情况;7、被告人顾铁龙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李淑某、冯淑某、包双某及敖福某的证言,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铁龙贪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中并未包括上述人员,因此与本案无关,对以上证言不作证据使用。三、李乌力吉套特高贪污农业税债务化解资金2011年国家有农业税债务化解政策,镇里开会要求各嘎查上报因缴农业税形成的债务,李乌力吉套特高找到一张集体机动地的税票子,把这张2002年、2003年集体农业税金额为40733.12元的完税证交给冯银某并说看能不能报进去,看上边检查能不能通过,如果能行他们二人将此款分掉,自己要30000.00元,给冯银某10000.00元。后来在处理账时,李乌力吉套特高以王某甲(原嘎查达,当时已去世)的名写了两张借据,一张内容为嘎查从韩国某借30000.00元,另一张是冯银某提供的名字,是其丈夫的二哥白额尔德木某某,借据内容为嘎查从白额尔德木某某借10733.12元,冯银某将此完税证和套特高写的两张借据硬加到嘎查2009年度的账中。此笔通过了农业税债务化解的审核,2011年11月份农业税债务化解款下来后,分别打到韩国某卡上30000.00元、白额尔德木某某卡上10733.12元,李乌力吉套特高从韩国某借卡后将此款取出,冯银某将白额尔德木某某卡上的10733.12元取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韩国某的证言,证实同李乌力吉套特高及新艾里嘎查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新艾里嘎查从没向他个人借过钱的事实,借据(新艾里嘎查交集体农业税三万元)上自己的名字不是本人签的;2、韩彩某的证言,证实用其哥哥韩国某的卡期间没借过别人、除了给哥哥韩国某取款外自己没给别人取过钱的事实;3、白额尔格某某的证言,证实嘎查多次向其借钱,但借据(10733.12元)是李乌力吉套特高找他后补的,没有一次性借款给嘎查这么多钱;4、冯银某的证言,证实因有农业税债务化解资金政策,李乌力吉套特高拿来税票子并当天写的借据,她将税票子塞到嘎查原来的帐中,钱打到白额尔格某某卡中,她将钱取出后花了及同李乌力吉套特高处理农业税票子的事实;5、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化解税费债务债权人资金申请表、借据、收据、转帐凭证、分户账、债务台帐等相关会计凭证,证实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在农业税债务化解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农业化解资金共计40733.12元的事实;本案综合证据:四被告人的多份供述笔录,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鲍树林、李乌力吉套特高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共同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其中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贪污160亩机动地及36亩地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金额为78741.80元,鲍树林贪污160亩机动地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金额为66556.80元,李乌力吉套特高贪污36亩地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金额为12185.00元;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李乌力吉套特高共同贪污2010至2011年360亩地的粮食补贴款及良种补贴款共计37071.60元;被告人顾铁龙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款26216.50元;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利用职务之便,在农业债务税化解过程中骗取国家农业税债务化解资金40733.12元。综上,被告人顾铁龙总计贪污金额为142029.90元,被告人朱秀英贪污金额为115813.40元,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贪污金额为89989.72元,被告人鲍树林贪污金额为66556.8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贪污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顾铁龙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360亩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没有犯罪故意、贪污3400元生活补助费除被告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冯银某另案处理)用嘎查360亩机动地给每个人分粮补是经四人共同商议,且被告人顾铁龙时任嘎查会计,不仅同意分,还积极以9个外出打工人员名字上报,在粮补打卡后,将粮补款取出分给其他被告人,其主观上不仅具有贪污故意,客观上还积极主动的实施了贪污行为;对于贪污3400元生活补助费,经查,2012年打入被告人顾铁龙卡中的生活补助费为16000.00元(共80人,每人200元),顾铁龙在发放过程中只发放了部分人员的补助,供述肯定未发放的人员有王某乙等17人,且有该17人的证言,足以认定;对于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顾铁龙是在被纪检委调查后、检察机关打电话通知其去接受讯问才去的检察机关,并不是其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故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三被告人顾铁龙、朱秀英、鲍树林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铁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被告人朱秀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李乌力吉套特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被告人鲍树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顾铁龙上诉称,本人不属贪污罪主体,不构成贪污罪。一审认定数额有误,应以本人涉案数额认定,其他人的贪污数额不应计算在内。同时本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朱秀英上诉称,本人不属贪污罪主体,不构成贪污罪。李乌力吉套特高涉案的36亩地补助款与本人无关。360亩地补助款后来都入账了。不属贪污。且原经管站站长冯银某也是同案,应追究法律责任。鲍树林上诉称,本人不属贪污罪主体,不构成贪污罪。关于160亩地补助,自己仅得12591.90元,不应按总数66556.80元计算犯罪数额,一审量刑畸重。李乌力吉套特高上诉称,一审认定的36亩地补助属于为自己弟弟李国某和表姐李双格的补助款,合计12185.00元,不属贪污行为。另外360亩地2010年和2011年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款在2012年底已用嘎查支出单据和借据抵顶入账,不属贪污行为,请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对于顾铁龙自首一节,其是在科右前旗纪检委调查其涉嫌违法事实时,交待了贪污行为。而后纪检委将涉案情况转交科右前旗检察院。由检察院传讯到案。由此可见,在其犯罪线索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并被传唤调查时供述贪污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顾铁龙、朱秀英、李乌力套特高是新艾里嘎查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是贪污罪犯罪主体范畴。关于李乌力吉套特高的36亩地补贴是否属合理取得问题。在一审庭审中,朱秀英、顾铁龙均认为是为其本人另外加的数额,并不是为其亲属李国某加的。结合侦查阶段上述几人的供述以及此项款打入李乌力吉套特高卡的事实,应予认定此部分系非法所得。此外,朱秀英及顾铁龙均在为李乌力吉套特高增加的36亩地报表上签字确认,故一审认定36亩补助款属共同贪污并无不当。关于鲍树林提出不应对贪污160亩补贴认定共犯一节,结合侦查阶段鲍树林、朱秀英、顾铁龙供述及一审庭审认罪情况,应认定此部分补贴的取得,系三人共同策划、实施。顾铁龙分配数额,朱秀英明知而不反对,对此部分补助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属于共同贪污行为。虽每人获得数额不一,但应对66556.80元贪污款额负全责。在二审中,四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认定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顾铁龙、朱秀英、鲍树林、李乌力吉套特高均属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属于贪污罪犯罪主体。在共同贪污过程中,虽每人贪污数额不同,但应对共同犯罪总额负法律责任。关于360亩补贴是否在日后报账及报账是否合理,均否定不了此前骗取国家惠农补贴的事实。不影响上诉人贪污既遂的认定。故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绍凯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翁兴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