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闫其珍与王运宏、王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46号原告:闫其珍,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运宏,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祥勇,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其珍与被告王运宏、王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其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其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闫其珍负担(已予免交)。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