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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小五,中共党员,退休职工。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嘉陵125摩托车,沿严华寺至北羊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羊角村南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甲及乘车人吕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乙无事故责任。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吕某甲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吕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死亡证明信;谅解书及赞皇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赞皇县公安局阳泽派出所无前科证明;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及吕某乙申请材料;被告人吕某甲的户籍证明;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且被告人吕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审 判 员  郑国军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