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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彭亚与涂洪君、程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涂洪君,程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51号原告:彭亚,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涂洪君,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积学,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亚与被告涂洪君、被告程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由原告彭亚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