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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白保爱、董晋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白保爱,董晋德,孙秀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负责人冯海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树春,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白保爱,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南录树村农民。被告董晋德,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被告孙秀萍,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被告白保爱、董晋德、孙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树春、王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保爱、董晋德、孙秀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诉称,被告白保爱系白铁钢之妻。2012年10月25日,白铁刚(2013年4月10日死亡)与被告白保爱向原告(原王答信用社)贷款20万元,被告董晋德、被告孙秀萍(被告董晋德、被告孙秀萍是夫妻关系)自愿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由此签订了“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0‰,贷款用途购煤,按月结息,逾期加息50%。该笔贷款到期后,上述被告以白铁刚死亡为由推诿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白保爱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8659.93元,两项共计258659.93元(利息截止2015年4月20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令被告董晋德、被告孙秀萍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被告白保爱、董晋德、孙秀萍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递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被告白保爱丈夫白铁钢以购煤为由向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答信用社贷款20000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200000元,用途为商业购煤,期限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月利率10‰,按月结息,逾期加收罚息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签订合同以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白铁钢发放了贷款200000元。截至2015年4月20日,白铁钢名下的该笔贷款共结欠本金200000元,利息40400元,罚息18266.67元。2012年10月25日,被告白保爱向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答信用社递交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载明:本人白保爱,身份证号:140121196401258025,配偶白铁钢,身份证号:140121196207238039,本人作为借款人白铁钢的财产共有人,同意向贵社承担申请借款20万元,期限(12个)月。在此,本人郑重承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该笔债务,保证在取得借款后,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愿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清偿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财产共有人:白保爱2012年10月25日。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为被告董晋德,2012年10月25日,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答信用社与被告董晋德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等;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012年10月25日,被告董晋德给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答信用社出具担保意见书,载明:本人董晋德,今年47岁,同意为白铁钢向贵社申请的2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10月25日,被告孙秀萍给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答信用社出具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意见书,载明:白铁钢向贵社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用途为购煤,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由董晋德提供担保。本人已经清楚知悉上述贷款的详细情况以及担保所产生或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本人同意以本人与董晋德共有的家庭财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本人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置以上共有财产,处置财产所得用于清偿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共有人:孙秀萍,2012年10月25日。另查明,2013年5月23日,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答信用社依据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晋银监复(2013)86号关于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将名称变更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一份、贷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四份、结婚证明二份、户籍证明四份、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一份、同意担保意见书一份、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意见书一份、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晋银监复(2013)86号文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白铁钢以及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白保爱作为借款人白铁钢的妻子同意白铁钢贷款并承诺愿用共同财产归还贷款、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白保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董晋德自愿用家庭财产为白铁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孙秀萍作为被告董晋德的妻子做出承诺,愿用夫妻共有的家庭财产为白铁钢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晋德、孙秀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白保爱、董晋德、孙秀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保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0400元,罚息18266.67元,合计258666.67元以及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加收50%的罚息计算)。二、被告董晋德、孙秀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被告白保爱、董晋德、孙秀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