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柏亮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行执字第35号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柏亮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中,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将李查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柏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