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峰与被告陈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4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陈某,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