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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文禄,谭仕香与代祖乾,何富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文禄,谭仕香,何富书,代祖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禄,男,土家族,1950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仕香(又名谭世香),女,汉族,1948年5月23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富书,女,土家族,1973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祖乾,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何文禄、谭仕香与被上诉人何富书、代祖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彭法民初字第029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何文禄、谭仕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何文禄、谭仕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文禄、谭仕香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文禄、谭仕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上诉人何文禄、谭仕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中宜审 判 员  王勐视代理审判员  傅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