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常爱忠与乔营杰、乔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爱忠,乔营杰,乔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常爱忠,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乔营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被告乔迎超,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爱忠与被告乔营杰、乔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爱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营杰、乔迎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爱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爱忠撤回对被告赵乔营杰、乔迎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常爱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