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发强与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酒泉第一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酒泉第一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451号原告冯发强。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2号。法定代表人庞忠,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酒泉第一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2号。负责人张顺成,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发强与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酒泉第一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发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冯发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