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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先祥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27号罪犯潘鲜祥,绰号“潘大鬼”,无业。罪犯潘鲜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月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11月10日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射刑初字第03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初字第02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0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潘鲜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鲜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