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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2月9日生。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