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2月9日生。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