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某乙、朱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4号原告李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某乙、朱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又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