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额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明生等与张耀琴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生,石林花,呼伦贝尔市驰誉置业有限公司,张耀琴,乔立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胡明生,男,土家族,额尔古纳市某办公室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石林花,女,俄罗斯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呼伦贝尔市驰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广学,经理。被告张耀琴,女,满族,某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自治区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立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生、石林花诉被告呼伦贝尔驰誉置业有限公司、张耀琴、乔立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生、石林花于2015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生、石林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生、石林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明生、石林花负担。审 判 长  侯乐坤审 判 员  郭本强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