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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黎家强与梁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家强,梁煜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黎家强,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煜霖,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家强诉被告梁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家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家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黎家强负担。审 判 长  练洪森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梁祖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