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黎家强与梁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家强,梁煜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黎家强,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煜霖,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家强诉被告梁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家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家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黎家强负担。审 判 长 练洪森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梁祖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