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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与汪昌美、顾小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汪昌美,顾小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谷金萍,行长。被执行人汪昌美,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顾小伍,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昌美、顾小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盛唐湾路星宜1#409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