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与汪昌美、顾小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汪昌美,顾小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谷金萍,行长。被执行人汪昌美,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顾小伍,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昌美、顾小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盛唐湾路星宜1#409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