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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长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湛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以正与被告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