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政信与曹仲玘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政信,曹仲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1385号申请执行人孙政信,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仲玘,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政信与被执行人曹仲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4)延民初字第05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曹仲玘返还申请执行人孙政信人工费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政信人诉讼费损失共计7354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曹仲玘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政信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仲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曹仲玘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曹仲玘肢体残疾,靠低保维持生活,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55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思审 判 员 于荣平代理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