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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任廷和、张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廷和,张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任廷和,1946年2月28日出生,土地承包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张富祥,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温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任廷和的执行申请.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富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富祥给付20000元案件款及200元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富祥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富祥所有的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至温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亚库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