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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少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第二十七中学教师,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田洪祝,男,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吉泓潞,女,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大齐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