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第二十七中学教师,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田洪祝,男,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吉泓潞,女,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大齐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