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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陆彦立与包献成、周素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彦立,包献成,周素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陆彦立。委托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包献成。被申请人周素平。申请人陆彦立与被申请人包献成、周素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陆彦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包献成、周素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彦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包献成、周素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包献成、周素平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陆彦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