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平与阳经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郭平。委托代理人邓雄钻,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阳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与被告阳经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平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郭平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平负担。代理审判员蒙雨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吴少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