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善庆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善庆,于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15号申请人于善庆,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于善涛,男,194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于善庆、于善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善庆、于善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于公田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石于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16-037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5330372号】,由甲方于善庆继承,归甲方于善庆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