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远,林小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朱长远,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小琼,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远与被告林小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远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长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朱长远承担。审判员  胡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琴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