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公田,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同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