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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公田,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同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