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5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陶某,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