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韦东良与防城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韦东良,农民。被告防城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汇通卓富商贸城)一、二、三楼。法定代表人叶子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东良诉被告防城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东良负担。审判员黄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梁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