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国宏与余文婷、许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宏,余文婷,许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466号原告陈国宏,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余文婷,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亨利,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宏与被告余文婷、许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宏负担。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