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漆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漆小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15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9943-X。负责人:陈克,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娟、廖绍光,系原告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漆小磊,男,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漆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漆小磊已于2015年7月28日归还原告本案所诉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