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刑初字第00405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9月在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的信用卡,后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孙某拒不归还银行欠款,该信用卡欠款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46662.83元,其中本金36283.30元,其它费用10379.53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9月在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的信用卡,后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孙某拒不归还银行欠款,该信用卡欠款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46662.83元,其中本金36283.30元,其它费用10379.53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将该信用卡欠款本息归还光大银行。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光大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信息,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报案资料,情况说明,结清证明,被告人供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归还赃款本息,缴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张红明人民陪审员 刘蓬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