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民字第7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924-1号申请执行人方建伟与被执行人汪新龙、王张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督字第18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建伟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79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