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卞某甲与林某某离婚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甲,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2931号原告卞某甲,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某某,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卞某甲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成春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成春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