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庄家千与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家千,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10号申请执行人:庄家千,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邹有强,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家千违约金47918.28元。但被执行人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建设局有保修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凤阳县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建设局保修金50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