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王佐春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长县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佐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南方,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现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已找到了票据编号为25946144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16日,付款人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东莞市上佳模型制品有限公司),为此,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