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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X,郭二X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一X,男,1962年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下野地垦区看守所。被告人郭二X,男,1987年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下野地垦区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下垦检刑诉(2013)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一X、郭二X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下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一X、郭二X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兵八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后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下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一X、郭二X不服,再次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兵八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再次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王广志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