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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某、罗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永宁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卢某,女。被执行人罗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第14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某、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某、罗某支付社会抚养费10902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35.36元。但被执行人卢某、罗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某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狮山分社,账号19×××55存款2300元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审判员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