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莹与被上诉人米高(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莹,米高(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莹,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高(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光,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杰,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上诉人王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三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海龙,被上诉人米高(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现诉争商品房是否取得验收合格手续,能否以“入伙通知书”作为已交付房屋的依据,并以此确定违约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三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 卿代理审判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