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朴某某1诉朴某某2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甲,朴某乙,朴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朴某甲,女,住珲春市。被告:朴某乙,男,住珲春市。被告:朴某丙,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甲与被告朴某乙、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