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殷小平与刘云松、方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小平,刘云松,方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殷小平,男,1951年10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小茹,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松,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方宏梅,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束风琴,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小平诉被告刘云松、方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殷小平自愿撤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小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984元,由原告殷小平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