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强与陈彦山、吴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张强,农民。被告:陈彦山,农民。被告:吴绪峰,教师。被告:贾彩忠,教师。被告:吴爱萍,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陈彦山、吴绪峰、贾彩忠、吴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四被告12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被告12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韦士保名下冀B×××××长安福特牌轿车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