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越与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越,唐贤彬,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17号原告王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57号,身份证号码511204198110060017。被告唐贤彬,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临江镇福德村4组53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6309106013。被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万全小区凯胜汽车交易市场。本院在审理王越唐贤彬,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越撤回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2525元,应收2125元,其余作清退处���。审判员 向太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方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