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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纸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士锋、崔翠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士锋,崔翠灵,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纸商初字第85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友文。被告刘士锋。被告崔翠灵(系刘士锋之妻),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8291962********。被告刘士立。被告汤小香(系刘士立之妻),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被告卢明堂。被告李爱云(系卢明堂之妻),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被告刘小运。被告汤小平(系刘小运之妻),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被告张庆民。被告乔贵英(系张庆民之妻),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8291953********。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士锋、崔翠灵、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士锋、崔翠灵、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刘士锋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后签订了(嘉祥联社金屯信用社)个借字(2012)年第4-007号《个人借款合同》、011248481号《借款凭证》,约定借款2985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3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嘉祥联社金屯信用社)个借字(2012)年第4-007号《保证合同》和《担保承诺书》。该笔借款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至今尚欠原告本金298500元及利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士锋、崔翠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5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士锋、崔翠灵、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士锋、崔翠灵、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士锋和被告崔翠灵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1日,被告刘士锋、崔翠灵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金屯信用社申请借款298500元。被告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自愿为被告刘士锋的借款进行担保,并签订了《担保承诺书》,约定为被告刘士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刘士锋签订了(嘉祥联社金屯信用社)个借字(2012)年第4-007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31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月利率12.0266‰,逾期在此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被告刘士立、卢明堂、刘小运、张庆民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嘉祥联社金屯信用社)个借字(2012)年第4-007号《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人刘士锋与原告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保证期限为二年。原告将298500元贷款拨入刘士锋的账户,被告刘士锋在借款凭证上签名。借款逾期后,被告刘士锋未还2985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故撤诉。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嘉祥联社金屯信用社)个借字(2012)年第4-007号《个人借款合同》、(嘉祥联社金屯信用社)个借字(2012)年第4-007号《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综合审查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被告刘士锋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298500元,也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的清偿借款本息,拖欠不还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被告刘士锋和被告崔翠灵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二人共同申请所借,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士锋、崔翠灵共同清偿借款本金2985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自愿为被告刘士锋的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其连带清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士锋、崔翠灵、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士锋、崔翠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85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刘士锋、崔翠灵、刘士立、汤小香、卢明堂、李爱云、刘小运、汤小平、张庆民、乔贵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