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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友莲与杨朝芬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莲,杨朝芬,李代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唐友莲,女,生于1954年6月29日。被告杨朝芬,女,53岁,汉族。被告李代毕,女,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友莲诉被告杨朝芬、李代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友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友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唐友莲负担。审判员  余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清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