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友莲与杨朝芬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莲,杨朝芬,李代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唐友莲,女,生于1954年6月29日。被告杨朝芬,女,53岁,汉族。被告李代毕,女,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友莲诉被告杨朝芬、李代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友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友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唐友莲负担。审判员 余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清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