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XX利、吴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云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振发,公司法务经理。被告XX利,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一)。被告吴国金,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冯焕、李丽萍,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利、吴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尤冰宁审判员师光代理审判员胡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科研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