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许忠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忠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62号罪犯许忠情,捕前系个体。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许忠情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东刑二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盐刑二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忠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许忠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忠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忠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忠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