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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68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