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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桂平、谢桂强、谢爱群、谢亚娣与李灿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平,谢桂强,谢爱群,谢水带,谢亚娣,李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谢桂平,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桂强,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谢爱群,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水带,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谢亚娣,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李灿荣,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桂平、谢桂强、谢爱群、谢水带、谢亚娣申请执行李灿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灿荣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灿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郁法执字第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军 关注公众号“”